案情回放
90后小两口两次卖儿
男子姓黄,1993年出生于湖南省;女子姓唐,1994年出生于湖北省,两人文化程度均为小学,2014年1月4日,在佛山顺德非婚生育一子黄某,2014年1月8日,两人争吵后,唐某梅一气之下在顺德将儿子黄某以2万多元的价格卖给一个福建人。黄某辉的父亲黄某军在得知爱孙被卖后,出了3万元从上述福建人手中将孙子赎回。谁料5个月后的6月17日,他俩竟在中山市横栏镇再次以16000元的价格将儿子卖给一对福建籍夫妇。6月22日,黄某辉的父母得知黄某辉、唐某梅出卖黄某,叫黄某辉寻回未果,于同日向公安机关报案。随后,公安人员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一出租屋内将黄某辉、唐某梅抓获归案,并从唐某梅处缴获13600元。
2014年1月至6月之间,一对90后先后两次将刚刚出生的儿子转卖给他人。近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依法以拐卖儿童罪判处被告人黄某辉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处被告人唐某梅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相关法律规定
拐卖儿童罪,是指采用蒙骗、利诱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其中,儿童一般指14周岁以下的人。
拐骗是指行为人以欺骗、利诱等手段,使儿童处于自己的控制之下,并脱离其家庭或监护人;绑架是指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麻醉等方法,将儿童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使其脱离其家庭或监护人;收买指在出卖之前支付钱物,购买儿童,收买既可以是向其他人贩子收买,也可以是向被害人的亲属收买;贩卖是指将已控制在手中的儿童转卖给他人;接送是指在拐卖儿童过程中,负责藏匿、看管、转换车船等中间转运。只要实施了前述一种行为,即以拐卖儿童罪论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
根据《刑法》240条的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威胁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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