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邓占贵,男,195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2009年5月20日因交通肇事被新密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3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6月2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9日被新密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刑诉(2009)3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占贵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人邓占贵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5月17日7时50分许,被告人邓占贵无证驾驶豫ABP894号三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到新密市牛店镇石匠窑村路段左转弯时,与由东向西行驶的被害人许天祥驾驶的豫ABQ343号两轮摩托车相撞,致许天祥重伤的交通事故,经新密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邓占贵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双方民事部分已赔偿完毕。被告人邓占贵于当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为支持上述事实,随卷移送了相关证据材料,并提请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邓占贵的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邓占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许xx的陈述,新密市公安局法医对被害人的伤情鉴定结论,新密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对案发现场的勘验笔录、现场照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赔偿协议、收到条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占贵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伤一人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法定幅度内处罚。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邓占贵犯有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被告人邓占贵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已给予赔偿,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以对其酌定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邓占贵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陈发展
二00九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贾松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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