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消防安全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不能投入使用,违者将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勒令停止使用或停产停业,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以下的罚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1条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释义本条是对行政机关所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的规定。
二、食品安全法处罚条例
《食品安全法处罚条例》的相关规定如下:
1、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许可证。
2、第一百三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管理工作。
三、徇私舞弊低价折股罪定罪指标?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罪立案标准: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三十万元以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十七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三)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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