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犯罪故意涉及的内容和产生时间、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对象以及是否退还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等方面的区别。其中,犯罪对象方面的差异是区分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关键因素。
1.犯罪故意涉及的内容和产生时间是有所不同的。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确知道自己是以非暴力的手段非法占有他人已经持有的财物,而且这种故意只能在持有财物之后产生;而后者则是指行为人明确知道自己是以不为财物所有人或持有人知道的秘密方法非法获取他人财物,这种故意只能在非法获取财物之前产生。
2、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前者的手段既可以是秘密的,也可以是公开的或半公开的;而后者的手段只能是秘密的手段。
3、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的对象只能是行为人在犯罪前已经持有的他人财物;而后者的对象则只能是行为人在犯罪前并不持有的他人财物。其中犯罪对象方面的差异应是区分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关键的因素。
4、是否退还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前者必须是拒不退还或交出他人财物的,才构成犯罪,而后者即使窃取他人财物之后又主动退还的,也已构成犯罪,主动退赃行为只能作为一个酌定量刑情节来考虑。
犯罪故意与手段区别
犯罪故意与犯罪手段是两个在犯罪过程中不可或缺的概念。犯罪故意指的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而犯罪手段则是指行为人实施具体危害社会的行为所采取的具体方法。
犯罪故意和犯罪手段是紧密相连的,没有犯罪故意就无法有犯罪手段,而犯罪手段则是犯罪故意的一种表现形式。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如果只具有犯罪故意,而没有实施具体危害社会的行为,那么就不可能被认定为犯罪。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行为人可能会因为疏忽或者不慎而实施犯罪手段,但仍然具有犯罪故意。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可能会被认定为犯罪既遂或者犯罪未遂。
犯罪故意和犯罪手段的区别在于,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而犯罪手段是指行为人实施具体危害社会的行为所采取的具体方法。
犯罪故意和犯罪手段是紧密相连的,没有犯罪故意就无法有犯罪手段,而犯罪手段则是犯罪故意的一种表现形式。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如果只具有犯罪故意,而没有实施具体危害社会的行为,那么就不可能被认定为犯罪。然而,在某些情况下,行为人可能会因为疏忽或者不慎而实施犯罪手段,但仍然具有犯罪故意。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可能会被认定为犯罪既遂或者犯罪未遂。
1、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0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四条规定:职务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2、《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0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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