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和行政措施的驱逐出境的区别是什么
时间:2023-03-15 14:30:21 15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般认为,作为刑罚的驱逐出境与作为行政措施的驱逐出境有着原则区别:

(1)处罚的性质和适用的对象不同。《刑法》规定的驱逐出境,是一种刑事处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犯罪的外国人。行政上规定的驱逐出境,是一种行政处罚方法,适用于违反入境出境管理的外国人。

(2)主管机关和适用的法律依据不同。作为附加刑的驱逐出境,由人民法院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判处;而作为行政处罚的驱逐出境,则由地方公安机关依照行政上的相关规定,报告公安部,由公安部作出决定。

(3)执行的时间不同。人民法院判决的驱逐出境,独立适用时,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执行,附加适用时,从主刑执行完毕之日起执行。公安机关决定的驱逐出境,在公安部作出决定后立即执行。

一、驱逐出境的意思是什么

驱逐出境亦称逐出国境。在中国,指对在中国境内犯罪的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强制其离开中国境内的刑罚或治安管理方法。由人民法院判决并执行。可以独立适用,亦可附加适用,附加适用时应存主刑期满后执行。在罗马尼亚、南斯拉夫等国,驱逐出境属于一种保安处分。强制在中国进行了违法活动,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宣布执行。

二、对外国人驱逐出境由哪里决定

县级市级公安机关都无权决定,而是由公安部或者公安部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根据《公安机关执行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关于涉外治安案件的办理问题。《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对外国人需要依法适用限期出境、驱逐出境处罚的,由承办案件的公安机关逐级上报公安部或者公安部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由承办案件的公安机关执行。对外国人依法决定行政拘留的,由承办案件的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公安机关决定,不再报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

对外国人依法决定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并附加适用限期出境、驱逐出境处罚的,应当在警告、罚款、行政拘留执行完毕后,再执行限期出境、驱逐出境。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遣送出境:

(一)被处限期出境,未在规定期限内离境的;

(二)有不准入境情形的;

(三)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的;

(四)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需要遣送出境的。

其他境外人员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遣送出境。

被遣送出境的人员,自被遣送出境之日起1至5年内不准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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