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发布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异常经营名录》,向社会公布,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有关法律法规《企业信息公开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企业发布的信息虚假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自收到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处理和处罚,并书面告知举报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公开的企业信息有疑问的,可以向政府部门申请查询,收到查询申请的政府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提醒其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给予行政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内公布年度报告或者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内公布有关企业信息的(2)企业发布的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列入非正常经营名录的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从非正常经营名录中除名;三年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三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经五年没有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自治区、直辖市将其从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中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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