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二
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两款行为,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冒名顶替者冒用他人身份入学、就业、参军等,不仅侵害了被顶替者的姓名权、受教育权、就业权等一系列合法权益,更剥夺了被顶替者改变人生轨迹的机会,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亵渎了国家公权力,侵害了法律保护的诸多法益,这一行为具有很强的社会危害性
。将冒名顶替行为纳入刑事领域予以制裁,以强力的惩治力度打击“盗取他人人生”,也为其它法律的修订提供了刑事法律支持
,确保底层成员有向上流动的顺畅通道,树立社会大众对公平公正的信心,以维护社会的风清气正。
一、涉嫌冒名顶替罪刑拘后提请批捕的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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