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可以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情况为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导致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无法实现,需要的条件为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合法有效的,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合法有效的等。
一、代位权成立的条件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
以致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之权利。
根据法律规定,代位权的成立条件包括:
债权代位权的成立应满足以下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债权的存在是代位权存在的基础,如果债权债务关系并不成立,债权即不存在,债权人自然不享有代位权。
(2)债务人须有权利存在。此处所说的权利,首先是指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
其次,债务人的权利主要是债权,但又不完全限于债权,还包括其他权利,如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优先权等。第三,此种权利必须是可以依法请求的。
(3)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所谓怠于行使,是指债务人未以起诉的方式向次债人主张其权利。
(4)须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如果债务人虽怠于行使权利,但并不影响满足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则债权人不得行使代位权
二、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代位权的行使一般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存在;
2、债务人要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的债权,且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
3、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即债务人到期能够并且应当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不行使;
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的行为使其债权人到期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
三、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条件是怎样的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
二、债务人须有权利存在。
三、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所谓怠于行使,是指应当而且能够行使而不行使。所谓应当行使,是指若不及时行使权利,权利即有可能消灭或减少其财产价值。
四、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到期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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