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精神损害?
精神损害是民事主体因其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遭到精神痛苦的客观事实状态。简言之,就是对民事主体精神利益的损害。对受害人来说,精神损害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精神痛苦,二是精神利益丧失或减损。
精神痛苦有两种来源:
(一)由于损害公民身体而造成的生理损害。
当侵权行为侵害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等物质性人格权时,给权利主体以生理上的损害,同时使其在精神上产生痛苦。
(二)由于侵害公民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贞操权、一般人格权等精神性人格权和身份权而造成的心理损害。
这种损害具体表现为受害人精神的非正常状态,如气愤、暴躁、好斗、恐惧、焦虑、忧郁、沮丧、自卑、羞愧、悲伤、抑郁、烦恼、绝望等不良情感。精神利益丧失或减损,是指民事主体维护其人格利益、身份利益的活动受到破坏,因而导致其人格利益、身份利益受到损害。如人格尊严损害、配偶身份利益损害和荣誉利益损害等。
二、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怎么确定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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