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电话投保引诱消费陷阱
时间:2023-06-07 18:35:42 34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近日,消费者张小姐向记者投诉,她于日前接到招商银行某业务员的电话,对方声称由于张小姐长期以来使用招商银行信用卡且无不良记录,招商银行为了答谢优良用户,特别联合华安保险公司向客户推出一种赔偿金额高达75万元的名为绚丽人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该保险产品是华安保险公司与招商银行合作推出的,只有该银行的尊贵客户才能购买。在经过简单询问并得到张小姐的确认后,张小姐信用卡账户上就被扣掉了900元预付款。

记者调查发现,一些保险公司目前正在借助银行信用卡用户信息嫁接销售保险,在电话推销保险时,未经消费者签字确认就直接在信用卡中扣除保费,由此导致的相关投诉猛增。

●电话推销保险被扣款

张小姐告诉记者,今年3月,一个自称是银行工作人员的人打电话向她推销保险。这位业务员在声明会做电话录音后,就开始推销保险。业务员强调说,作为招商信用卡用户只需每月缴费75元,便可享受高达75万元的意外伤害理赔金额,其中还涵盖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赔付金。张小姐询问是否有书面的条款和保单。对方回答,如果确认购买该险种后,书面保单会在一周内寄出。张小姐又问保费如何缴纳。对方回答,确认后保费会每月从信用卡中扣除。

听到张小姐语气有些犹豫,对方称仅电话问询一次,不认购便做放弃处理。张小姐又问:在确认后能否看了合同再决定是否购买?对方回答说:可以,但随即又问:你确认吗?张小姐就这样稀里糊涂地确认了。

电话挂了一分钟,张小姐就收到了招商银行的短信,通知说预付款扣掉了900元。

一周后,张小姐收到了一份保险合同书,信用卡还款日账单显示:华安绚丽人生保险,保费900元。张小姐想不明白,为什么只是一个电话,自己又没有签字,保单就已经生效,且未经自己签字,信用卡就已经被扣款,保险公司和招行银行是否都涉嫌欺诈?

事实上,和张小姐有同样遭遇的不在少数。根据上海市保险同业工会的调查,电话销售渠道虽然一定程度上方便了客户,但电话销售骚扰客户,投诉无门等都成为消费者的新烦恼。而仅在去年9月,上海市消保委就受理涉及银行信用卡嫁接保险销售的相关投诉8件,占到10%。

●火热促销缘于高利润

保险专家告诉记者,一听确认就扣钱,在各种各样的电话保险销售中,大致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一些代理公司或者保险中介来联系消费者进行销售,然后赚取中间的差价,还有一种则是由保险公司和一些机构合作(比如银行信用卡中心),向这些定向客户进行营销。近年来,商业银行通过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作协议,采取电话营销方式,代理保险公司对本行信用卡持卡人销售保险产品,并通过持卡人信用卡扣取保费,成为了银保的一种新型合作业务。由于电话营销成本较中介低出8%,因此吸引了越来越多的保险公司加入。

这位专家指出,用电话向客户介绍保险产品的模式目前在国外很流行。客户足不出户,就可以了解保险产品,咨询与保险有关的事宜,最后购买到保险。而保险公司也达到了高效率、低成本的目的。

广发银行一位负责信用卡业务的专家透露,目前一些银行信用卡中心热衷于推销保险业务,主要就源于其丰厚的利润,分成比例最高的险种可达30%,而低的也有5%或10%。

北京市律师协会保险法专业委员会主任李记华也认为,保险公司通过电话销售的主要是一些出险几率不大,赔付率低的短期人身意外险,利润空间很大。

为了赚取收益,一些业务员的推销也开始打擦边球。根据相关规定,采用电话营销保险产品时,必须进行全程录音,有客户的确认后,保单才生效。不过这根本不是问题。一位从事过电话销售的业内人士透露说:客户中有的会说表示想先看看合同细则,这个时候我们一般会告诉他只有确认后才能给合同看,也有人继续问在看到合同之后能不能不买,我们都表示可以,不过随后都会加上一句你确认保险吗?,只要客户一说确认,我们就立刻开通保险。这样就算客户最后闹起来,录音里面也明确是他自己确认保险。

●新渠道存在法律漏洞

记者了解到,对于电话销售保险,由于国内暂时还没有出台相关的法律规定,所以各家公司大都是借鉴一些国外公司的做法,或是依照本公司在国外分支机构的规定来操作。2007年5月15日保监会出台了《关于规范财产保险公司电话营销专用产品开发和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为电话营销定下了规矩。但作为指导性意见,并不具备肯定该行为合法性的效力。在李记华看来,这种营销方式不符合《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保险是种复杂的合同,其中有很多责任免除条款,消费者在没有看到合同条款前,不能视为保险公司尽了如实告知义务。李记华说,根据《保险法》第18条规定:保险合同中有关保险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李记华认为,电话销售说不清楚保险条款,而有些业务员故意不说清条款的行为可以说是营销欺诈,此种模式违背了客户真实的意思表示,消费者完全可以在出现事故后要求保险公司负全责。

其次,多数公司通过电话销售的是短期人身意外险,属于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保险法》第56条明确规定: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电话里对保险进行推销只能视为一种要约邀请,并不能产生致使保险合同生效的法律后果。保险合同未书面签字生效,保险公司无权收取保费,更无权委托银行以预付款的形式变相收费。

另一方面,李记华对银行的做法也提出了质疑——信用卡消费结算一般以签名为主,银行怎么能随意扣款?对于银行方面提出的电话录音相当于电子签名的说法,李记华驳斥道:电子签名有一套系统,包括密码等,绝不能简单地等同于电话。如果电话被别人接听并开通了,能说是持卡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吗?确切地说,电话投保是银行和保险公司对消费者进行的引诱性消费行为。李记华说。

●最好直接去公司投保

事实上,早在去年12月,上海市消保委就曾专门指出,这种保险销售模式涉嫌消费者知情权难保障、持卡人个人信息被泄露、保费扣除较为随意等三方面侵权问题。

上海银监局4月10日也就电话销售保险业务对商业银行发出风险提示,要求相关商业银行审慎经营,规范操作。

上海银监局称,由于该业务与传统银行柜面代理销售保险业务在营销人员、营销渠道、客户确认购买、保费扣取、保险合同生效条件等方面有较大差异,消费者在接到销售保险的电话时,容易在不全面清晰了解合同内容的前提下,口头同意购买保险产品并同意在信用卡中扣取保费;有的在接到快递的保险合同时,也未认真阅读保险条款即轻易签字确认,直至履约扣款时,引发对合同、客户信息及银行与保险公司业务边界等方面的异议,使银行面临一定的合规风险和声誉风险。

为此,上海银监局已发文要求商业银行规范电话销售保险营销渠道,建立专业化营销队伍。在电话销售保险过程中,必须将销售人员身份、保险条款及相关风险、扣款流程、生效时间、退保流程和客户信息使用等关键信息告知持卡人。通过信用卡赠送保险产品等增值服务的,也应明确告知持卡人,要进一步规范扣取保费的操作流程,有效规避合规风险。

上海银监局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接到销售保险业务的电话时,应充分了解产品性质及扣取费用等关键信息,在随后签收保险合同时,要仔细阅读相关条款,发现问题应及时与保险公司或银行联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李记华则建议,保险是和消费者个人健康财产情况密切相关的一种产品,消费者最好亲自到公司去咨询和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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