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程序:
(一)符合审验条件的机动车驾驶人,必须由本人到各区(县)交警支(大)队参加不少于三小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学习,并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学习教育后,驾驶人在《驾驶人审验学习教育记录表上签字确认,领取接受教育的凭证;
(二)持所需材料到各区(县)交警支(大)队驾驶员管理部门受理窗口办理审验手续。
(三)驾驶证审验时,适逢驾驶证正证有效期期满(有效期满前90日内至有效期截止日逾期一年之内),本年度审验手续与驾驶证期满换证一并进行。
注意事项:
(一)驾驶证件破损,登记内容磨损不清的,同时办理机动车驾驶证损毁换证手续(详见告知单九);
(二)达到规定年龄或因身体条件变化须降低准驾车型的,同时办理达到规定年龄换证、因身体条件变化降低准驾车型换证手续。(详见告知单七)
(三)驾驶证登记内容与电脑信息不符的,请凭《机动车驾驶证信息更正联系单到所属辖区的车辆管理所分所办理信息更正手续后,再办理驾驶证审验手续;
(四)对交通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身体条件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的、未按照规定参加学习、教育和考试的,不予通过审验。
(五)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记录的,免于本记分周期审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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