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是不属于侵权责任。民间借贷纠纷是属于合同纠纷,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条本编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
如何确定民间借贷纠纷的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批复虽在部分情况下适用条件不充分,但作为专门规定管辖的法律条文,多数时候还是有其应用的合理性,在没有更具体的条款可用时,比起用《》确定管辖,以该批复确定管辖更为合适,但应区分情况稍作变通。
1、以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在划出借款的行为由贷款方本人完成时,比如出借现金、银行转账,“贷款方划出借款地”基本就是贷款方所在地,此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批复的适用条件,应以贷款方所在地为民间借贷纠纷的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
2、以实际划出借款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不管是侵权行为地还是合同履行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民事诉讼法在确定管辖时总是要选择跟法律行为或事实本身具有密切联系的点,这也是国际私法通行的确定联结点的原则。
贷款方划出借款的行为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得以成立的前提,是借贷行为能够完成的关键,所以贷款方划出借款地应该算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密切联系点。诸如通过借信用卡的借贷行为,若是由借款人自己取款,贷款人所在地和实际划出借款地可能就不等同,此时就应以实际划出借款地为民间借贷纠纷的合同履行地。对虚假诉讼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侵害受害人利益的情况,如何保护遭受侵害的受害人的利益,也是需要考虑的问题。比如,甲乙虚构民间借贷案件,并通过生效判决的形式将甲的房产抵偿给乙。乙后来又将该房产转让给案外人。而案外人取得该房屋产权符合》第106条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在甲只有此一处房产可供清偿其其他债务的情况下,则甲的债权人并能否请求虚假诉讼的甲、乙承担侵权责任。上述案例属于实践中普遍存在的案例中的一个。
对此问题,虚假诉讼滥用诉讼程序进行违法活动,其主观过错和行为的违法性十分明显,一旦得逞,将造成第三人重大的经济损失。虚假诉讼者相互串通,恶意提起民事诉讼,诱使法院作出错误判决,使第三人受害,形式上加害人是法院,实质上是行为人借用法院的力量,使第三人受害。因此行为人构成了对第三人的侵权,造成第三人经济损失,因果关系清楚。上述情形完全符合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对此,让虚假诉讼者在经济上得不到任何便宜,并赔偿受害者因此遭受的损失,是有必要也是可行的。当然,对于虚假诉讼受害人的侵权救济,涉及被害人失去利益的界定,以及根据《》的相关规定处理的问题,尚需要司法实践进一步总结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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