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绑架案的辩护意见书的内容包括哪些?
绑架罪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一)施某等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绑架罪
1、刑法中规定的绑架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儿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结论
从本案案卷材料记载的内容及庭审调查的事实中辩护人注意到,本案被告人的确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挟持了被害人。
但是,本案被告人在挟持被害人后并未以其为人质,更没有“以被害人为人质来要挟被害人以外的第三人并向第三人勒索财物”。也就是说,被告人虽然对被害人实施捆绑,但是在整个过程中,被告人并没有威胁被害人,更没有对任何第三人以杀害被害人来进行威胁。因此,本案被告人实施的行为与绑架罪的构成要件有明显区别,施某等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绑架罪。
(二)被告人施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
1、刑法中规定的非法拘禁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2、结论
被告人施某虽然应他人提议参与了犯罪,但其主观故意仅在于为了帮助朋友要回赌债而非法拘禁了被害人。因此,被告人施某的行为应当构成非法拘禁罪,但由于其没有殴打、侮辱、伤害等情节,固应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三)被告人施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未遂)
1、刑法中规定的敲诈勒索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被告人施某的行为
被告人施某并没有亲自给被害人打电话进行敲诈勒索,而是在别人进行敲诈勒索之后进行了帮助行为,其社会危害性是较小的。
3、犯罪停止形态及结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了犯罪未遂形态的构成及处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施某系从犯
1、刑法中规定的共同犯罪中的从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结论
在本案中,被告人施某既没有首先提出犯罪故意也没有参与具体预谋过程,其只是起到了帮助或辅助作用,故应认定未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此致
_______市_______东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_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辩护人在为被告进行辩护时只有两种辩护方法,即进行无罪辩护和减轻罪行辩护,一般来说,如果公诉方已经有明确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的,就不再进行无罪辩护,因为做了无罪辩护后是不能再进行罪轻辩护的,但此时就只能进行罪轻辩护,请求人民法院减轻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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