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建议对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导致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导致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可以考虑不批准逮捕并采取取保候审。
检察院建议对于以下情况可以考虑不批准逮捕并采取取保候审: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导致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导致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检 察 院 可 以 不 批 准 逮 捕 或 取 保 候 审 吗 ?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机关为检察院。而在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阶段,检察院可以不批准逮捕的情形包括:检察院认为不批准逮捕的;需要复议的;需要延长侦查的;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的;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的;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逮捕的。因此,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阶段具有不批准逮捕的权利。当然,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时,也应当充分考虑案件的实际情况,不能滥用逮捕权。
在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阶段,检察院具有不批准逮捕的权利,但需充分考虑案件实际情况,不能滥用逮捕权。对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导致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导致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情形,检察院可以考虑不批准逮捕并采取取保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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