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对象
自设立之日起两年内,且生产经营不稳定、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等于或低于上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80%的单位。超过两年且严重亏损、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等于或低于上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单位。
所需材料
1、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职代会或工会章、上级主管单位公章一式五联的《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表;
2、单位上一年度相关财务报表(现金流量表、损益表)复印件;
3、经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盖章后的本年度《上海市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核定表(若单位无法提供该核定表,应提供经单位职工签字确认的工资收入证明)。
办理流程
1、单位提供要件材料;
2、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受理。
办理场所
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
办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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