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刑事拘留了,说明当事人已涉嫌构成犯罪,一般情况下会判刑的。除非检察院认为犯罪轻微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警方抓错了人。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就会判刑。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一、寻衅滋事可以调解吗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有些公诉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的,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这些案件一般是因民间纠纷引起的可能判处三年以下的侵犯公民人身权、侵犯财产罪案件和个别的过失犯罪案件,不包括寻衅滋事犯罪,因此,寻衅滋事罪是不能调解的。虽然该罪不属于刑事和解部分的案件范围,但是我国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量刑指导意见对量刑部分的规定,对于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以及被害方的接受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因此,寻衅滋事犯罪的,首先应当真诚悔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争取得到对方谅解,实务操作中还是可以得到从轻处罚的。
二、寻衅滋事罪相关案例
2009年10月3日张某到渭南市某某饭店用餐,拒绝付账,后又跟朋友到某某饭店吃饭,拒不付账,并无故滋事,向饭店老板索要2200元。饭店老板后报案,公安部门以张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将其刑事拘留。
律师回答:
根据《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寻衅滋事次数、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法量,确定基准刑。本案中张某多次到某某饭店吃饭不给钱,后向饭店老板索要人民币2200元。上述事实可作为确定量刑起点的事实,且其无其他增加刑法量的犯罪事实,故张某的量刑起点即基准刑,为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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