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一、危险驾驶罪法理争议
危险驾驶罪,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罪罪名,是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是交通肇事案罪。
争议点:
1、危险驾驶罪,作为“交通肇事罪”派生罪名,应当符合原罪(“交通肇事罪”)犯罪特征。而“交通肇事罪”是属于过失犯罪,结果犯;危险驾驶罪,属于故意犯罪,行为犯。
2、构成危险驾驶罪的醉酒驾驶机动车认定标准,是指行为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它以人酒后的行为能力,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3、从法医学与现代医学理论证明,血液酒精含量多少,由于人对酒精吸收能力不同,得出人酒后的行为能力,绝非相等。例如,张三喝1瓶啤酒,已无行为能力;而李四喝10瓶啤酒,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建议:法律体现的是公正、公平、真实、权威,达到受人们的尊重。
危险驾驶罪的认定:除设定血液酒精含量标准,同时,还要鉴定其行走姿式、逻辑言语回答等,加以确认,实现依法治国。
二、危险驾驶罪的构成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犯罪构成:
(一)客体: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秩序。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秩序,是指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相关联,通过一定的交通工具和交通设施反映出来的维护通行安全的某类社会管秩序。
(二)客观方面:行为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时,存在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三)主体:一般主体,凡16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
(四)主观方面: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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