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一年等原因而购买短期“交强险”的车辆,当年应缴车船税=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应纳税月份数/12。
2.对于税务机关已批准减税的机动车,其应纳税额=减税前应纳税额×(1-减税幅度)。
3.在补缴税款方面,对于2007年1月1日前购置的车辆或者曾经缴纳过车船税的车辆:
其往年补缴额=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本次缴税年度-前次缴税年度-1)。
4.对于2007年1月1日以后购置的车辆,纳税人从购置时起一直未缴纳车船税的:
其往年补缴额=购置当年欠缴的税款+购置年度以后欠缴税款。
温馨提示:车船税补缴标准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