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管理制度。我国具有丰富的文物,其中相当部分是举世公认的珍宝。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行为不但造成文物的严重流失,而且使许多文物因失去保护而丧失其历史、艺术、科学价值,有的甚至造成文物的直接毁坏,因而这种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其中古文化遗址包括石窟、地下城、古建筑等,古墓葬包括皇帝陵墓、革命烈士墓等。如果行为侵犯的不是上述古文化遗址、古墓葬,而是其他有关文物的,不构成本罪。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行为,所谓盗掘,既不同于单纯的盗窃行为,也不同于对文物的破坏行为,它是指未经国家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私自掘取行为,其行为方式有的是秘密的,有的是明火执仗公开进行掘取;有的是单个人实施,有的则多人合伙甚至聚众实施。
本罪属于行为犯而不是结果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行为就已构成本罪,至于是否造成使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受到严重破坏的结果,只对确定本罪适用的法定刑有意义。在实践中,虽然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行为一般都会对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造成严重破坏,但也有些行为确未使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受到严重破坏,对此不能认为不构成犯罪或只构成犯罪预备或犯罪未遂。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能否构成本罪主体,法律无明文规定,根据其他有关对单位犯罪的法律规定来理解,如果本罪是在单位名义组织策划下实施的,可以对单位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而不宜对单位直接追究刑事责任。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而且一般具有非法占有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中文物的目的。本罪能否由间接故意构成,理论上有肯定与否定两种截然对立的观点。只要行为人的盗掘行为出于故意,其对盗窃的对象是否属于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文物即使是不确定的,也可以构成本罪。因而本罪可以由间接故意构成。
一、盗墓罪的处罚规定是什么?
按照《刑法》当中的盗掘古墓罪来进行一个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当然这一种处罚力度的话,它也需要根据一个具体的文化遗址和古墓的历史价值来进行一个判断,价值越高的话,那么它的罪责越严重。
刑罚轻则三年,没有上限,重至死刑。
盗取那些有历史意义,有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的文化遗址或者较古老墓葬的,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且处相关罚金。
如果情节比较轻,造成的影响和损失较低,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相关罚金。
个别情节比较严重的盗掘行为,所对应的刑罚也不一样:
若是为盗取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或者古墓葬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且处相关罚金,严重的没收财产。
另外,确定盗取受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和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的古文化遗址或者古墓葬的首要分子和牵头人,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且处相关罚金,严重的没收财产。
对于那些多次盗取古文化遗址或者古墓葬的,而且盗窃的是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也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且处相关罚金,重者没收财产。
对于盗墓的从犯或者对盗墓行动有比较大协助作用的从犯人员,按相关律法一并处罚,具体怎么处罚,在审法官具有相关裁量审判权。
那么根据我国的《刑法》条文中第三百零二条规定:偷盗死者的尸体或者侮辱死者尸体的行为,当事人就会被判处小于3年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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