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公司设立缺陷,是指经公司登记机关批准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而宣布成立的公司。在设立过程中,存在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实体要求或者程序要求,使公司法人人格处于不稳定状态的法律现象。公司缺陷的设立在公司的实践中经常发生,导致大量的法律纠纷。目前,我国公司法尚未建立相对完善的公司缺陷法律调控机制,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司应有的经济功能。因此,建立和完善公司缺陷制度仍然是我国公司立法的重要任务。
瑕疵意思表示的类型
1、欺诈,是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或作虚假表述使人陷入错误而为意思表示的行为。
2、胁迫,是故意实施不法行为,使人陷入恐惧而为意思表示的行为。
胁迫是一种违法的威胁。合法的威胁不构成胁迫,例如以起诉要挟,就不构成严格意义上的胁迫。
3、乘人之危,是不正当利用他人的危难处境,迫使其接受不利条件的行为。乘人之危的目的,是追求不公平的后果。
4、重大误解,当事人因他人或自己的过失陷入重大错误而实施的意思表示,是重大误解的行为。
《公司法》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第199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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