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主管刘某某,为不影响工程进度便自己讨腰包垫付了6万多元材料款,如今工程已全部完工,可刘某某的钱却迟迟要不回来,无奈之下刘某某只得与上司对簿公堂。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付某某财产权属纠纷一案,城西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诉称,被告付某某于2003年3月18日承建青海门源监狱建设工程,原告刘某某受聘担任该工程的材料主管。在原告担任此职务期间,因工程所需的材料要到各地采购,且工程经常出现材料供给不足的情况,被告付某某表示想尽办法不要因为材料的采购耽误工程进度,并承诺原告在采购材料过程中所垫付的材料款均可在财务中给予报销。为了不影响工程的进度原告拿出个人资金垫付了材料款,共计垫付60168元。现工程已全部完工,被告却迟迟不予支付原告垫付的材料款。故要求被告偿还垫付的材料款,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付某某未提供答辩意见。
经城西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3月18日被告付某某承建青海门源监狱建设工程,原告刘某某受聘于被告付某某担任该工程的材料主管。在原告担任此职务期间,经核算共计垫付材料款59738.73元。工程现已全部完工,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迟迟不予支付,双方产生纠纷。
法院认为,原告刘某某在担任被告付某某承建工程的材料主管期间,为购买工程所需材料而垫付款项的事实,有被告付某某聘任的财务人员签字确认,此款应由被告承担,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支付垫付的材料款的诉求合理,应予支持。依据相关法律之规定,判决被告付某某给付原告刘某某垫付材料款59738.73元。(马玉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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