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宁德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注销法律依据是什么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卫生部令第80号公布,2017年国家卫计委令第18号修订)第二十二条国家对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
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
3.《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最新省级行政审批清理结果的通知》(闽发改体改〔2013〕829号)附件3下放省级审批项目20项第2项“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核发”,完全下放,由属地管理。
二、宁德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注销申请条件
已取得卫计行政部门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三、宁德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注销办理材料
申请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注销)报告(原件,一式一份);
原《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原件,一式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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