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主要包括下列案件:
(一)重大责任事故案件;
(二)强令违章冒险作业案件;
(三)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件;
(四)危险物品肇事案件;
(五)消防责任事故、失火案件;
(六)不报、谎报安全事故案件;
(七)非法采矿,非法制造、买卖、储存爆炸物,非法经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等涉嫌安全生产的其他犯罪案件。
一、安全生产事故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根据我国刑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安全生产事故罪的立案标准如下:
1、企业又或者是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设施、安全生产条件,没有达到国家安全规定,存在事故隐患并且引起了重大伤亡事故;
2、企业又或者是事业单位的事故隐患经过有关部门又或者是单位职工提出,但是直接主管人员仍不采取措施改正;
3、企业又或者是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设施、安全生产条件,没有达到国家安全规定,存在事故隐患并且引起了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罪的认定标准
1、认定重大责任事故罪,首先要认定何谓重大责任事故。根据1989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结果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形:
(1)致人死亡1人以上的;
(2)致人重伤3人以上的;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或者经济损失虽不足规定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工作受到重大损害的。
2、认定重大责任事故罪,需要认定该罪的主体,即从事某项业务的人。从刑法的意义上讲,在生产、作业中本身就是指从事一种业务过程中,这种业务一般包括三层含义:
(1)必须是基于社会生活上的地位的事务。即是社会分工的结果,而不是自然的日常行动;
(2)必须具有反复性、持续性。而这种反复性和持续性是指性质上的反复,而不是单纯的行为人行为上的反复;
(3)必须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即存在对人的生命、身体造成侵害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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