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继承权的注意事项如下:
1、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公公、婆婆履行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继承人;
2、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予以照顾;
3、对于继承人以外缺乏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支持更多的人,可以分配给适当的遗产等。
财产继承权的概念与特征内容
财产继承权的概念是因公民死亡时对其个人的财产进行继承而发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特征内容是:1.财产继承的发生原因具有特定性;2.财产继承的主体范围具有限定性;3.财产继承的客体范围具有限定性;4.财产继承的法律后果具有权利变更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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