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独立审计准则对审计工作草案的编制提出了标准操作要求,主要包括:必要性规定。《独立审计基本准则》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记载审计计划及其实施过程、结果和其他需要判断的重要事项”(第十五条)《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号——会计报表审计》还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审计工作进行记录,并形成审计工作底稿。”第十九条编制审计工作底稿是注册会计师从事审计业务的强制性规定。毫无疑问,没有审计工作底稿的审计报告是一份真假报告。(2)技术规定。《独立审计准则第6号——审计工作草案》第五条对审计工作草案的编制提出了具体的技术规定,即“内容完整、格式规范、标识一致、记录清晰、结论清晰”。(3)适当性规定。标准审计工作草案不是各种文字的简单堆积,它应该反映所收集的审计证据与最终审计意见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审计工作底稿种类繁多,来源和编撰者也不尽相同。为保证审计工作底稿的恰当性,《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号——会计报表审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必要的检查和复核”(第二十一条)。同时,对业务助理编制的工作底稿,“注册会计师”负责审计工作,对业务助理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对业务助理的工作成果负责。(第20条)
2。审计工作底稿的现状与问题。目前,由于注册会计师行业整体素质不高,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不完善,工作底稿的编写还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1)审计工作草案不规范。内容不全、要素不全、格式不规范、标识不一致、内容不明确、结论不明确的。(二)审查制度不完善或者流于形式。很多会计师事务所还没有建立起审计工作草案审查制度,缺乏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使得一些编制人的专业判断错误到底;或者没有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和差错调查制度,这使得审查制度流于形式,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3)审计草案分类混乱。审计档案保管不严,没有统一的分类标准,或者所收集的资料只是简单地堆放归档。(4)没有审计工作底稿。个别注册会计师只对“寻租资格”盖章收费;审计事务所出售审计报告,非法设立分支机构(执业事务所)寻找执业黑洞;个别事务所还伪造稿件冒充真实。造成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是注册会计师主观上对审计工作底稿重视不够,客观上不知道如何(更好地)编制和审核审计工作底稿,缺乏可操作性和科学性的职业规范体系。第三,审计工作底稿的构成要素是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取得的审计工作记录和信息。它的形成有两种方式:设立和取得。
自编工作底稿应充分记录审计计划的实施轨迹、审计证据的收集过程、职业判断的依据和过程、审计意见的形成过程等,大部分工作底稿应由注册会计师自编。
严格来说,客户或第三方提供的信息不是审计工作底稿。注册会计师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形成相应的审计记录,是审计工作草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审计草案的基本内容包括十个部分,即:(1)被审计单位的名称;(2)审计项目的名称;(3)审计项目的时点或者期间;(4)审计过程记录;(5)审计标识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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