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家庭暴力是夫权思想的毒果。毛泽东同志在《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中指出,中国妇女受四种权力的压迫,这就是政权、族权、神权、夫权。在家庭中丈夫对妻子有权利,妻子对丈夫有义务。这种权利大到女人是男人的私有财产或奴隶,丈夫可以对妻子为所欲为。“夫者,妻之天也”,“教训老婆”是丈夫的责任,打老婆是丈夫的权利。如果反过来,妻子打丈夫则是犯上作乱,天理不容。唐宋法律规定:夫殴伤妻减凡人二等论处,妻打了夫,至少判妻徒刑一年,打伤则加三等论处。明清法律规定:夫殴妻没有致伤不过问,打伤减凡人二等;妻打夫,一律丈刑一百,打伤加凡伤三等论处。这一加一减,明显地维护夫权统治。“夫者,妻之天也”的夫权思想虽然在新中国受到男女平等法律的校正,但传统是一种习惯势力,它的影响还很深,新中国的民法典保障了妇女权利,但仍然有歧视妇女的残迹。民法典规定丈夫打妻子致残才问罪。这就实际上承认了丈夫有打妻子的权利,只是要掌握好分寸,在一定限度内的“打”是允许的。这个“度”就是不致残。这就给丈夫打妻子留下了很大余地。夫权思想严重的丈夫必然采取暴力解决家庭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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