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的行为表现为生产者违反国家的产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生产伪劣产品的行为。具体有以下几种:
1、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
2、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
3、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
4、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做人要讲诚信,做商人要讲商誉,也要讲究诚信。鉴于诚信原则,生产的产品也需要符合宣传的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否则就很有可能构成生产伪劣产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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