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套路贷是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交付财物,符合刑法中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套路贷的从犯的量刑即遵循诈骗罪的量刑处理,比照主犯的量刑进行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而主犯的量刑需要根据具体情节确定,通常是根据诈骗的金额确定,从三年以下的量刑到无期徒刑。
套路贷构成什么罪
套路贷不是一种法定的罪名,在施行套路贷的行为过程中行为人可能会构成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抢劫罪等多种犯罪。具体构成什么犯罪要看行为人的行为、主观意图和造成的后果。
“套路贷”是指以“借款”为名行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高利贷出借人希望借款人按约定支付高额利息并返还本金,目的是为了获取高额利息。“套路贷”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债务”、“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账”、“虚假诉讼”等手段,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由于“套路贷”隐蔽性强,且利用公权力“扫尾”,被害人很容易上当,应尽量通过正当渠道贷款,特别要警惕“空白合同”。
“套路贷”犯罪的基本特征通常如下:
1、制造民间借贷假象。被告人对外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招揽生意,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并以“违约金”、“保证金”等各种名目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合同”及房产抵押合同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合同;
2、制造银行流水痕迹,刻意造成被害人已经取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项的假象;
3、单方面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并要求被害人立即偿还“虚高借款”;
4、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在被害人无力支付的情况下,被告人介绍其他假冒的“小额贷款公司”或个人,或者“扮演”其他公司与被害人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账”,进一步垒高借款金额;
5、软硬兼施“索债”,或者提起虚假诉讼,通过胜诉判决实现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财产的目的。
《刑法》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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