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盗窃案。个人盗窃数额达到700元的,立为刑事案件;撬门破窗入室盗窃的,扒窃的,使用刀刃等工具或携带凶器盗窃的,均立为刑事案件;惯犯作案或一人多次作案的,以及其他虽未达数额标准但情节或者后果比较严重的,也立为刑事案件。
(二)诈骗案。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的,立为刑事案件。
(三)敲诈勒索案。以恐吓、威胁的方法,敲诈勒索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的,均立为刑事案件。
(四)职务侵占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立为刑事案件。
(五)抢夺案。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在500元以上的,立为刑事案件。
(六)主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案。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15万元以上的,立为刑事案件。
(七)涉毒案件
1、非法制造、贩卖、运输(含走私,下同)鸦片、海洛因、吗啡、大麻或其他毒品,不论数量多少,原则上均应立案。
2、提供场所和毒品,容留他人吸食,从中牟利的,以贩卖毒品罪立案。
3、制造、贩卖、运输假毒品的,以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立案。
4、明知是毒品,非法携带、邮寄、托运的,以运输毒品罪立案。
5、私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250株(相当于生鸦片50克)以上的,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立案。
(八)盗伐林木案
1、一般案件
2—5立方米或幼树100—200株处3年以下有期、拘役、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刑法》345条第1款;
2、重大案件
20—50立方米或幼树1000—2000株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345条第1款;
3、特大案件
100—200立方米或幼树5000—1000株处7年以上有期并处罚金《刑法》345条第1款。
一、刑事案件立案程序
(一)对立案材料的接受
1、公安机关、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紧急措施是指保护现场、依法先行拘留嫌疑人、扣押证据等。
特别关注:法院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也应当接受。
2、报案、控告和举报可以用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和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
3、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
4、公检法机关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特别关注:如果报案人、举报人等在法庭上作为证人出庭时,则不能对其姓名等保密。
(二)对立案材料的审查。人民法院、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
(三)对立案材料的处理。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对立案材料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着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二、登记立案的案件范围
(一)应当予以登记立案的案件范围。登记立案针对的是初始案件,包括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刑事自诉、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对上诉、申请再审、申诉等,法律另有规定,不适用登记立案的规定。
目前,《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和司法解释已经对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刑事自诉、强制执行申请和国家赔偿申请的受理条件作出明确规定。
(二)不应予以登记立案的案件范围。此外,对违法起诉和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以及其他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所诉事项,不在登记范围之内。
比如,当事人起诉的事项按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法院应当及时释明,告知当事人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如果当事人坚持起诉,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或者裁定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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