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及香港、澳门、台湾人收养领养小孩材料清单
时间:2023-05-10 09:00:12 11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A.收养人应当提交证件、证明材料

(一)华侨办理收养登记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2.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果收养人是居住在未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收养人上述证明由哪个机关出具由收养人居住国根据本国法律和惯例确定;收养人年龄和婚姻状况证明也可由收养人出生地和婚姻缔结地的国家的有关机关出具。

(二)香港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香港居民、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香港同胞回乡证;

2.经中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证明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收养人的出生地和婚姻缔结地是内地或其他国的,可由内地或其他国家的有关机关出具。

(三)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澳门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澳门同胞回乡证;

2.澳门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收养能力评估证明书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收养人的出生地和婚姻缔结地是内地或者外国,可由内地或者外国的有关机关出具年龄、婚姻状况的证明。

(四)台湾居民办理收养登记,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证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的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

3.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收养人的出生地和婚姻缔结地是大陆或者外国的,可由大陆或者外国的有关机关出具。

B.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应当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1.福利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2.被收养人为弃婴、儿童的,应当提交:a.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b.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该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3.被收养人为孤儿的,应当提交:a.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b.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出具的经公证的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二)监护人为送养人应当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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