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纳工资基数低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工资基数最高不得超过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
调整和规范基本养老保险费率
(一)根据国家关于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直至提高到8%的规定,从2000年7月1日起,全省企业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统一调整为5%。以后,我省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调整时间由省统一规定。(二)企业缴费率在20%(不含20%)以下的市地直原则上调一个百分点,如上调后基金收支仍有缺口的,要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的原则再作适当上调;企业缴费费率在28%(不含28%)以上的市地直原则上降低一个百分点;企业缴费费率在20%至28%之间的,按照90%的征缴率计算,并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的原则进行调整。市地对县市企业养老保险费率的调整,也要本着逐步规范统一、确保发放的原则调整,具体调整的办法和幅度由各市地确定。目前仍实行工资总额和离退休费总额两个基数缴费的,必须改按工资总额一个基数缴费。(三)县(市)调整企业缴费费率由县(市)政府研究提出,报市政府(行署)审批,并报省劳动厅、财政厅备案;市地直调整企业缴费费率由市地政府(行署)研究提出,报省政府审批。今后未经上一级政府批准,各市地、县(市)一律不得自行调整企业缴费费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会保险法》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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