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票领购对象.它是指依法具有领购发票条件的单位和个人。领购的对象主要有:一是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二是依法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需要使用发票的,可按规定的程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可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2.发票领购方式.
(1)限量领购.也称限量供应,是指税务机关对用票单位和个人在领购发票时,根据其经营业务量的大小对发票的实际使用量的多少,合理地核定其在一定时期内的发票领购量。在确定发票的限量时,一般应以一个季度的用量为限。
(2)验旧购新。也称交旧验新,是指用票单位和个人必须在交回原领购并已使用完的发票的存根,并经过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才能再领购新发票。
3.发票领购的适用范围1.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可以申请领购发票,属于法定的发票领购对象;2.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发生临时经营业务需要使用发票的,可以凭单位介绍信和其他有效证件,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3.临时到本省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凭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税收管理证明》,在办理纳税担保的情况下,可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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