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离婚后如何避免假债权人
在实践中,给予处罚的相对较少,主要原因是查实伪造相对困难,一般的做法是对该债务不予认定。请看如下几个方面:
(一)若该借款并没有用于家庭生活需要,则只能算作对方的个人债务,不应由配偶承担。
(二)在诉讼中,若只有借条,而债权人不出庭作证,则该借条一般不会认可。
(三)找到该债务的债权人要求说明债务形成的来龙去脉。虚假债权人大多编造的理由是,对方因公司经营需要向对方借款,若该债款不是用于股东出资,则不应由个人承担。
(四)从借款的时间上的纰漏来说明该笔借款的虚假性,或根本没必要用该笔借款,来达到不予认可该债务的目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离婚时如何防范一方伪造债务
伪造离婚债务是侵占夫妻共同财产的诸多手段中最为恶劣的一种情形,在诉讼过程中一经查实属伪造债务,法院一般会以妨碍民事诉讼活动给予司法处罚。但在实践中,给予处罚的相对较少,主要原因是查实伪造相对困难,一般的做法是对该债务不予认定。
伪造假债务是离婚案件中常见的问题。当然,法院有一定的诉讼规则,“造假”也并不是那么容易得逞。
目前,理论界普遍的观点是,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不宜直接对债务问题进行处理。法院通常的作法是:
(一)如果一方当事人对债务不予认可,通常对债务不予实质审理,而是建议债权人另案起诉。
(二)“造假”要面临鉴定、质证的考验,还要面对不分、少分的后果,甚至参与人还要承担伪证据的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
因此,由以上内容可以看出,对方债务造假问题是可以防范和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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