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和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时间:2023-05-31 16:20:32 9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农村宅基地补偿标准为1。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国务院制定的具体办法,制定补偿安置的具体标准。被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被征收耕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费、地上附着物和苗木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之和不得超过30元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倍。征地补偿包括被征地农民的土地补偿、安置补助和社会保障费用、农民和村民的居住补偿、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和青苗补偿。在住房保障方面。对城市规划区内被征地农民,在国有土地上配建房屋,不能配建的,按市场价格给予货币补偿;在城市规划区外,安排宅基地重建房屋,并根据新房成本给予补偿。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不同。”“单独补偿”是指土地补偿与附着物补偿的分离。农村宅基地的房地产权利属于村集体,分配给村民使用,村民在宅基地上建房居住。就宅基地拆迁而言,有两种补偿方式。

2。房屋产权属于村民,所以房屋补偿款属于村民。村民的宅基地被征用后,如果没有其他宅基地,村集体应当将宅基地重新分配给村民,让村民在新宅基地上建房。三。房屋拆迁补偿价格由宅基地面积补偿价格和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格构成。计算公式为:

房屋拆迁补偿=宅基地面积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价。

2。如何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解决宅基地纠纷,宅基地纠纷的解决方式主要有三种:

(1)《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对使用权和使用权的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因此,公民之间的宅基地纠纷应通过协商解决。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个人之间或者个人与单位之间的纠纷,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该法还规定,侵犯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纠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由此可见,公民之间的土地使用权、所有权纠纷,只有经有关行政机关处理,不服判决,才能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侵犯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被侵权人可以不经行政机关处理,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此外,宅基地纠纷也可以通过人民调解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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