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个比较典型的行人违反交通法规引发的交通肇事的刑事犯罪案件,被告人没有按照交通信号灯的指示横过马路,而且在这个过程中一直使用手机,是引发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虽然胡某是行人而且在事故中身受重伤,但是胡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横跨马路是导致事故的主要过错方,理应承担主要责任,结果导致一人死亡,因此构成交通肇事罪。同时,胡某在审判阶段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并赔偿被害人家属20万元。
虽然胡某作为弱势群体,但是法律上没有规定行人不能作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相反,非交通运输人员也可以成为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33条交通肇事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133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胡某是主要责任方,与受害者家属达成和解,赔偿对方20万元。那么我国机动车和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认定为主次责任的,各自应该承担多少的比例呢?交通事故中如果是无责任方,则无责任方损失的所有法律支持范围内额度,均可向责任方索赔,且不需要承担责任方的损失赔偿;如果是次要责任,则责任方损失额度只能够索赔总损失额度70~80%,并且需要承担其他损失方的20~30%的赔偿责任。
实际操作中还跟机动车交强险相关规定结合,机动车的责任方需要按交强险规定先行赔付,无责方也有相关无责赔付的额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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