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位年轻人不务正业,在乡间村中做着鸡鸣狗盗的勾当,疯狂盗窃家禽家畜。近日,这伙农耗子依法受到惩处,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罗某、彭某、谭某、李某五年至一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万元至五千元不等的罚金。
罗某等四被告人均系攸县网岭镇人。被告人罗某于2004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8年1月减刑释放;被告人彭某2006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7年1月释放。四被告人在2008年12月至2009年2月之间,由被告人罗某牵头,结伙在网岭镇、新市镇、大同桥镇等地盗窃鸡、鸭、羊、牛等家禽家畜14次,盗窃生活用品1次。其中被告人罗某参与作案14次,涉案金额14543元;被告人彭某参与作案8次,涉案金额8215元;被告人谭某参与作案7次,涉案金额为10533元;被告人李某参与作案4次,涉案金额8037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彭某、谭某、李某为获取非法利益,盗窃他人的家禽家畜和生活用品,其中被告人罗某、谭某盗窃数额巨大,被告人彭某、李某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罗某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其他三被告人系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且被告人罗某、彭某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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