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严重影响、破坏了社会组成细胞——家庭。在一个家庭中,经常发生家庭暴力的,必然影响夫妻感情。当妻子无法受其丈夫的暴力时,以选择离婚、离家出走、甚至以暴抗暴等途径摆脱遭受的暴力,致使家庭破裂、毁灭。
2、影响子女的正常生活和成长。
(1)经常发生家庭暴力的家庭,对孩子的身心健康有着严重的影响。
(2)特别是直接对孩子施暴时,更容易使孩子的情绪产生恐惧、焦虑、厌世的心理,轻者影响孩子的情绪,他们自卑、孤独,影响学习和生活,严重者使孩子们离家出走,荒废学业,甚至还走上犯罪的道路。
3、家庭暴力侵害了妇女的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甚至威胁生命。多数妇女都是在他们施暴时惨遭残害。暴力行为严重地侵犯了妇女的人身权利。
4、家庭暴力给社会带来了不稳定因素。
一、家庭暴力受害者可以起诉吗
1、家庭暴力受害者可以起诉,应当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权自身合法权益。
2、具体情况下可以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1)遭受家庭暴力或虐待的家庭成员有权提出请求,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λ应当予以调解。调解主要适用于比较轻微的家庭暴力,它的好处在于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根本转变加害方的错误思想,有利于维持家庭团结,维护加害方的自尊心理,从而尽早、有效遏制家庭暴力发展的苗头。
(2)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这种救济方式主要适用于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行为。
(3)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4)对于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受害人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而对于暴力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2)对于被害人因受强制、被恐吓等原因不能告诉或者由于年老、患病、聋、哑等原因不能亲自告诉,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代为告诉。
(4)受害人为妇女的,被害人可以向妇女组织投诉,妇女组织应当要求有关部门或单λ查处,保护被害妇女的合法权益。
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四条,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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