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欺诈如何维权
时间:2023-07-02 10:35:07 43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若房屋质量存在缺陷的,经过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当地的质检站投诉。也可以向住建局申请房屋工程质量鉴定;2、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开发商存在欺诈的行为,应当对消费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要求承担违约责任的,按照合同约定的责任承担。

开发商未告知公摊面积是否构成了欺诈行为

不属于。

未说明公摊面积是否构成撤销认购书的法定理由众所周知,建筑面积中肯定包含公摊面积,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认购书不是具体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公摊面积不是认购书必须记载的内容,在原告没有询问公摊面积的情况下,被告没有向其主动说明的义务,故被告不存在欺诈的故意。至于公摊面积是否合理,则不属于民事案件审理的范围。

欺诈是指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基于错误判断作出意思表示。《民法典》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从认购书的性质来看,与开发商签订的门市房买卖认购书仅对房屋的单价、付款优惠、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时间及违约定金进行了约定,是为了将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而签订的合同,因此认购书属于预约合同。

而在预约合同中,双方仅需对双方交易房屋有关事宜进行初步确认,其标的是双方当事人在约定时限内进行磋商并订立正式买卖合同的行为,而不是房屋买卖本身。而付款方式、交房时间、办证时间、违约责任等直接影响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条款,则应该由双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继续协商确定。

公摊面积问题,指向的是双方将要通过磋商确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而非认购书。因此公摊面积不是认购书必须记载的内容,在没有询问公摊面积的情况下,开发商没有向其主动说明的义务,故开发商不存在欺诈的故意。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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