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行为人的行为若满足以下要素的,则会构成生产并销售劣药罪: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权利;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
3、主体是一般主体;
4、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构成生产并销售劣药罪减刑的条件是什么?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如果是公司涉嫌生产并销售劣药罪,一般是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会被判刑,对单位会判处罚金,罚金根据销售金额的50%以上到两倍以下确定。患者购买劣药后造成的各种危害后果,可以要求生产厂家或商家承担赔偿责任。
《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劣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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