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中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具体什么意思?法定扣缴义务人与实际扣缴义务人有何不同?比如一家企业(假设为我方),2004年与美国的一家企业签订技术合作协议,税前8万美金,税费由双方各自承担50%.因为汇款比较麻烦,美国公司与我方签订协议,由美方在中国的境内关联先接受汇款。请问:我方不是直接汇款人,对方关联企业汇出款项时也面临预提税务问题,我方是否还需要预提所得税?在我方税局申报?税费是50还是100%?
答:《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第三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第七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时,应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第八条规定:(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得扣除税法规定之外的税费支出。第十条规定: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时,凡合同中约定由扣缴义务人负担应纳税款的,应将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不含税所得换算为含税所得后计算征税。
源泉扣缴义务人分为依照有关法律直接规定的法定扣缴义务人和税务机关指定的扣缴义务人(工程价款和劳务的支付人)。美方委托其关联方收款,属代理关系,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应由美方承担。贵单位为支付人,应在到期支付款项时履行法定扣缴义务,在贵单位主管税务机关按税前8万美金全额计算缴纳。其中由贵单位负担税款的部分,对取得方来讲是不含税所得,应按上述规定换算为含税所得后,再计算应扣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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