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假冒注册商标罪情节严重的情形: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假冒注册商标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三、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处罚: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二百二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假冒注册商标罪情节严重的情形有三种,包括非法经营数额在50000元以上或违法所得数额在30000元以上的。对其的处罚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具体,同时可以并处或单处罚金。
全文55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