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伪劣产品赔偿标准如下:
(一)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二)经营者如有下列5种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外,工商行政管理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1、销售的商品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或者将残次品、等外品等瑕疵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2、销售的商品是国家明令淘汰,或者过期、失效、变质、受污染的;
3、销售的商品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产地、企业名称或者地址,或者伪造、冒用认证等质量标志,或者将组装产品冒充原装产品、非进口商品冒充进口商品;
4、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经检验、检疫,或者经检验、检疫不合格,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5、以虚假的广告、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现场演示等方式诱导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
一、买到假冒伪劣商品后的维权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假冒伪劣产品区别联系
假冒商品和伪劣商品,既有区别又相互联系,是可以互相转化或相互包含的相同类型的商品。假冒商品,如前所述,是指非常逼真地模仿某个商品的外观,从而使用户、消费者误认为该商品就是真商品。假冒商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是在未经授权、许可(或认可)的情况下,对受知识产权保护的商品进行复制和销售。复制一般是指商品的商标、包装、标签或具有其他重要的特性进行复制。所谓假冒,就是指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假借名牌或名家旗号的手法,生产销售其产品(商品),坑害用户、消费者的行为。因此,从广义上讲,假冒商品的内容与名称不相符,也属于伪劣商品的一种。但从狭义的角度看,伪劣商品主要是指质量低劣或者失去了使用价值,与假冒商品也有区别。如上述所指的假冒产地、厂名或认证标志、名优标志、他人注册商标的,属于假冒商品,不属于伪劣商品。伪劣商品有时也假冒其他名牌商品进行销售,则此时它既是伪劣商品,又是假冒商品。
伪劣商品和正品有严格区别。正品是指符合质量标准的商品,有时可分一等品、二等品、三等品等。相反,达不到质量标准的产品,有明显的外观瘕疵或影响使用价值的次品以及不符合技术标准而不能正常使用的废品等,如果进行销售都属于伪劣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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