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起诉,男方躲着不接传票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的情况来采取合理的送达方式,比如可以通过留置送达,也可以进行公告送达,还可以让同住的成年家属来签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订后,传票也可以视为送达给男方。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六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第九十二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男方有同住成年家属的,可以让同住成年家属签收;未有成年家属或者都拒接的,还可以通过留置送达,把传票留在他的住处;都不行的,还可以选择公告送达,这个也可以把传票送达给男方。
一、缺席判决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男方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在查明情况后,还可以对被告进行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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