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期羁押对民警的追责是什么?
时间:2023-06-25 11:45:16 12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故意超期羁押者可判7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通知,要求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有罪依法追究,无罪坚决放人,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现象。三机关表示,今后凡故意违法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期羁押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予以行政或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将以玩忽职守罪或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397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机关在通知中明确要求:对于这次通知发布后,再出现违反法律和有关工作规定造成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期羁押的问题,必须严肃查处。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或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玩忽职守罪或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超期羁押,简单地说,就是超过法定期限的羁押,而羁押是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判决前的依法暂时关押。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羁押及羁押期限都作了严格的限定,对无具体限定的特殊情况也作了明确规定。

羁押不是一种独立的强制措施,而是刑事拘留和逮捕的附带性后果。因此,羁押的期限从属于拘留和逮捕的法定期限。在实践中,凡超过刑诉法关于拘留、逮捕和逮捕后侦查羁押的期限羁押犯罪嫌疑人的,都可以界定为超期羁押。

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并不是说犯罪嫌疑人被逮捕之后就失去了其公民的权利。对于犯罪嫌疑人,我们要尊重其自身的人权,要对其进行按照法律规定来进行处理,如果没有被批准逮捕,那么在规定期限内就要将犯罪嫌疑人进行释放。

一、批捕后发现新罪怎么处理?

批捕后发现新罪需要重新确定侦查羁押期限并且继续侦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8条的规定,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

12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对于该条的适用,要把握一点:侦查的期限以“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开始计算,而不是“对犯罪嫌疑人拘留后”开始计算。

羁押期限的计算方法如下: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从收到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决定之日起到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之日止。因此,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但在拘留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不能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逮捕犯罪嫌疑人后,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24小时以内,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场所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所在单位。

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24小时内进行讯问。

经同级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对于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前述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

对于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前述延长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再延长2个月。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如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件的有关材料、证据一起移送到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而由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制作起诉书,作出提起公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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