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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一审法院诉讼程序问题
1、一审法院按汉都公司提供的TCL集团公司地址,向TCL集团公司快递送达应诉通知书、听证会传票、开庭传票等,虽然邮寄地址为广东省惠州市鹅岭南路6号TCL工业大厦九层,是TCL集团公司的下属二级企业法人销售公司的地址,但两公司在同一大楼办公,只是楼层不同,而收信人为TCL集团公司的信件也并没有因不能送达而被退回。
2、在原审法院审结前,TCL集团公司在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书面答辩状,由此可以推定,TCL集团公司已收到了一审法院寄送的应诉通知书、听证会传票、开庭传票,但其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一审法院缺席审理并不违法。上诉人TCL集团公司关于一审法院诉讼程序违法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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