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取结婚证后发现有禁止结婚的情形,该婚姻属于无效婚姻,可以向法院申请婚姻无效。
一、婚姻无效与可撤销的区别
1、形成的原因不同。无效婚姻是违反结婚的禁止性条件而形成的婚姻;而可撤销的婚姻是只违反当事人意愿形成的婚姻,即“因胁迫结婚。2、请求权人不同。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只能是当事人本人;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人可以是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3、申请时限不同。对于可撤销婚姻,受胁迫的一方必须在结婚一年内或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对于无效婚姻,有权宣告无效的主体应当在法定的无效情形消失以前提出,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4、有权处理的机关不同。对于可撤销婚姻,申请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婚姻;对于无效婚姻,申请人只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5、效力不同。可撤销婚姻在被撤销前有效,撤销后则自始无效,申请人可以行使撤销权,也可以放弃,申请人在法定时限内放弃行使撤销权的,该婚姻自始有效;无效婚姻经法院宣告后自始无效,但如果法定的无效情形已经消失的,该婚姻则从无效情形消失之日或缔结之日起开始发生法律效力。
二、养父母和养子女结婚属于无效婚姻吗
养父母和养子女结婚,是属于无效婚姻。养父母和养子女的关系是属于法律上的拟制血亲,是属于直系血亲,是禁止结婚的,即使两人结婚了,也是属于无效婚姻的,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是可以向人民人民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在查明情况后,应当宣告其婚姻无效,该婚姻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
三、无效婚姻都有哪些?
如果男女双方的婚姻有下列情形的属于无效婚姻:
1、婚姻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达到法定婚龄的。
对于已办理结婚登记的无效婚姻,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可以此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但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原因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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