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村文件站丢失了一台彩色电视机。这台彩电是村党支部书记冯某为了活跃群众文化生活而建议购置的,花了两千多元,不知被哪个盗贼窃走了。本来,自冯某任支书以来,村风有了很大好转,怎能容忍又发生这样的事呢?冯某在发案次日就向乡派出所报了案。为尽快查个水落石出,他又和村长召开了党支部及村民委员会会议,决定对全村进行普遍搜查。他们动员乡中学的160名学生,由冯和村长带领,挨家挨户地搜查了三百多个村民家庭。冯某为了及早查出彩电的下落,却因不懂法,犯了非法搜查罪,受到了法律制裁。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9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搜查,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的采取的一种侦查措施。它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我国刑法245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个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冯某虽身为村党支部书记,但他无权对村民进行搜查。作为村干部,只能支配合公安机关的工作,而无权行使法律赋予公安机关的权力。从此案中我们可以看出,如果不懂法律,特别是当干部的如果连法律的基本常识都不知道,不得干不好工作,甚至好心还会办出错事。人们应从冯某的行为中吸取教训。
相关法律知识:
非法搜查罪非法搜查罪,是指非法对他人的身体或住宅进行搜查的行为。触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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