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对于销售侵犯商标权商品的案件,要依据具体的情况承担责任,分别是民事赔偿、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一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商标权的司法保护
概念:狭义的商标权司法保护指的是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程序,根据民法、商标法的规定,对商标侵权案件进行审判(包括执行),判令侵权人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从而保护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诉讼活动。广义的商标权司法保护还包括处理商标犯罪的刑事审判活动和监督商标行政执法的行政诉讼活动。
特点:
第一,商标权的司法保护是一种应请求的被动保护,它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需要商标权人主动向司法机关寻求救济才会采取措施。
第二,商标权的司法保护在主要依据商标法之外,民法及其原理是其更主要的法律渊源。
第三,在商标权的司法保护过程中,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是法律规定的诸项民事责任形式的核心与关键环节,也是受害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根本利益所在。
第四,有关商标确权的异议、争议行政裁定事由,可通过行政诉讼形式寻求司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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