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人或者夫妻之间签订婚姻财产约定,并不是表明感情与财产的独立,更不是否定彼此间的信任和尊重,而是为了促进男女双方坦诚交流,明确婚姻目标,消除误解,确认婚恋财产之管理方式,并在相对公平的基础上设置对双方的保障。一旦婚姻和情感出现变故,双方可以理性地处理财产纠纷,避免在对簿公堂中更大程度地伤害对方,同时也能节约个人与社会资源。这正是婚恋财产约定产生的历史起源。
婚姻财产协议在国外已经是使用相当普遍的民事协议,许多夫妻在结婚的同时就会请律师起草一份婚姻财产协议,再婚家庭更是如此。但在我国却是近期才兴起并逐渐引起人们的重视。我国现行《民法典》只有个别条款简略提到财产问题,而实际上却有越来越多的家庭迫切需要对财产给予十分具体的约定。因此,在借鉴国外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创设我国法律框架下具有中国特色的“婚姻财产协议”,成为一个值得研究的新课题。基于此,笔者在多年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将理论研究与现实需要结合起来,起草了这份“九九婚恋财产约定”,努力做到“实用性、前瞻性、创设性、选择性”。其“九九”的含义,除此约定正好九十九条外,还有希望所有步入婚姻殿堂的夫妻能够长长久久的祝愿。另外,考虑到我国存在不少婚姻之外的同居财产纠纷,所以此约定不仅限于“婚姻财产约定”,而称之为“婚恋财产约定”。
“九九婚恋财产约定”是对传统婚姻财产协议的更新和拓展,其内容有五部分:(1)婚前财产约定;(2)婚内夫妻财产约定;(3)离婚财产约定;(4)恋爱同居期间财产约定;(5)涉外婚姻财产约定。所有填写内容均为选择式,不需要全部填写。每对夫妻或恋人根据自身所处阶段,针对自己家庭具体财产情况有选择的使用。不同家庭还可根据自身财产种类及数量作变通的条款设置。
使用本约定前,必须要了解以下内容:
1.协议签订并不当然有效,请对照以下条款。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所签订的财产协议才具备法律效力。
(1)签订财产协议时,男女双方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必须是男女双方本人亲自签署,不能由他人代理;
(3)双方必须是自愿,不能是一方被欺诈、被胁迫的情况下签署;
(4)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不能规避法律或者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比如不能约定生男就支付生活费,生女就离婚等);
(5)财产约定的范围只能是男女双方个人财产或者共同财产,不得约定处理其他家庭成员或第三人的财产;
(6)本协议签订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公证本协议不是必然程序,但是公证后的协议法律效力更强;
(7)夫妻双方必须存在合法婚姻关系,若是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则不适用此协议。
2.任何夫妻签署“九九婚恋财产约定”前都需要明确所产生的法律后果:(1)对外效力:若夫妻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债务各自负担,则夫或妻的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债权人知道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清偿。(2)对内效力:若双方离婚,或者解除同居关系,均按照已签署的协议内容分割财产,不按照法定分割的原则处理。即使一方不服诉至法院也是如此处理。所以,夫妻财产约定制优先于夫妻法定财产制,应当慎签本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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