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女士由于服用了从赵先生处购买的假冒蜂胶胶囊,眼睛产生不适。郭女士和一块服用过假胶囊的丈夫吴先生将出售者赵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赵先生退还货款,并按货款赔偿十倍损失。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郭女士和吴先生的诉讼请求。
郭女士和吴先生起诉称,由于郭女士两侧扁桃体切除需要补充营养,一直服用天宝康蜂胶胶囊5年,吴先生也一起服用。但是2009年,她们从赵先生处购买胶囊时,赵先生卖给了她们15盒假胶囊,并收取了货款1100元。郭女士服用后,眼睛出现黑斑,到医院就诊后,接受治疗期间仍继续服用该假胶囊,导致黑斑仍不断扩大。直到去另外一家医院就诊,医生提示是否经常服用药物或食品后,才怀疑是受蜂胶胶囊的影响,停止服用假胶囊后黑斑不再扩大。经某商家经理确认,赵先生出售给二人的胶囊是假冒产品。后郭女士和吴先生报案,但未与赵先生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
郭女士和吴先生认为,赵先生出售的胶囊是假冒产品,依据《食品安全法》和《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的规定,起诉要求赵先生在退还货款外,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庭审中,赵先生承认假胶囊是自己出售给郭女士和吴先生的,以前自己是从厂家进货,2009年6月后天宝康公司不再供货,自己就自行从网上订货,结果进到了假货。赵先生同意退还货款,但他认为蜂胶胶囊不是食品,不适用食品安全法,不同意假一赔十。
法院经审理认为,蜂胶胶囊符合法律对于食品的定义,赵先生对网络购物存在的产品质量风险应有认知能力。赵先生在厂家停止供货后通过互联网进货并销售,应视为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且所售产品附有“假一罚十”的声明,应视为支付违约金的承诺。据此,丰台法院一审判决赵先生返还郭女士和吴先生购买蜂胶胶囊的货款1100元,并支付10倍赔偿金1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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